本报讯 嘉兴出口企业注意了,昨天记者了解到,本周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
根据文件通知,今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而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今年10月1日起,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
嘉兴外汇管理局人士表示,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