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7月17日讯 当交通事故中有人受伤,而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时,相关救治费用该由谁来垫付?7月15日,海宁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并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项被老百姓所称的“救命基金”,是海宁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一号提案”成功催生的又一项民生工程。
“车祸受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有相当一部分医疗费无法收回。”据海宁市卫生局负责人介绍,仅2005年至2007年,海宁市人民医院等3家医院被拖欠的相关费用就达162万元。
“设立救助资金,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需求,更是法律所支持的。”在今年3月召开的海宁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海宁市政协社会法制与三胞联谊委员会专门向大会提出了“建议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的提案。该提案被列为大会“一号提案”后,海宁市政协专门进行了为期两个多月的专题调研,最终得到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
据介绍,海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将由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从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等八个方面筹集。同时,救助资金在实施具体救助过程中,还将实行“低起点、上封顶”的办法,并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垫付比例,使有限的救助资金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