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一幢大楼原本要装潢成商务宾馆的,但却装出了问题。为此,大楼业主提出了赔偿。昨天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做出终审判决,判令承租方不但要支付相关租金,还得支付破坏房屋的违约金47万元。
2006年11月26日,胡先生与朱某及杭州康之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把市区隔岸垟路一幢综合大楼转租给朱某经营商务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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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朱某支付了2007年5月之前的租金,随即开始装修。去年4月9日,市房产管理局鹿城分局认为该房屋被严重损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责令恢复加固。随后,胡先生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加固施工合同,修复加固工程费用为22.26万元。
鹿城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朱某要求对房屋不能使用的原因及修复加固工程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温州市建筑学会对其进行鉴定,结果是该房屋非常危险,建议不能住人。
鹿城法院认为,朱某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房屋的损坏、迟延支付租金,依约应支付2007年5月至2007年8月的3个月房屋租金及违约金,违约金按2007年的年租金20%计,为47万元。
另外,修复加固工程尚未进行工程合格验收,原告胡先生方的损失尚不能确定,可在确定损失后另行起诉。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朱某支付给胡先生房屋租金58万余元及违约金47万元。
一审宣判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说,他们是在装修过程中才发现房屋的部分承重结构已被原先的承租人破坏,不能全归责于他。
胡先生说,朱某对该房进行大规模的拆改,造成房屋严重损坏,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贤群 钟轩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