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苍南灵溪王某及周某通过向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行贿,建起了违章建筑,结果行贿者、受贿者被依法判了刑。温州市中院日前终审驳回了两名行贿者的上诉,处以实刑。
王某等人在苍南县灵溪镇振文路拥有一些地基,但未获批文不能建房。2006年年底,王某等3人偷偷摸摸开始在该地点违章建房,很快被该县国土资源局灵溪管理所的土地监察人员韩某(已判刑)等人发现并予以制止。
推荐阅读
全国房价涨幅连续6月回落
上半年经济数据今日公布
鸟巢首次全身亮灯彩排试放礼花
清华两学生为庆祝毕业校内裸奔
上网买衣服 也可先“试穿”
新温州人子弟的暑期生活
为能顺利建房,王某等人决定,由王某出面找韩某的妹妹(另案处理)帮忙疏通关系。为此,3人筹款19500元送到韩某妹妹家中。几天后,3人又筹款18000元送到韩某妹妹家中。
很快,韩某的妹妹通知王某等人可以建房了,有了“内部准许”,王某等人就开始光明正大建房。房子建好后,为感谢韩某妹妹,3人给她送了一个1000元的红包。
王某等人的房子一下子就建起来,其他人也蠢蠢欲动。杨某等5人也想在此处建房,找王某等人帮忙疏通关系。5人筹了71000元,让王某送过去,很快也得到可以建房的准许。
韩某的妹妹在收到这些钱财后,分3次转送给哥哥,共计63000元现金和35条中华香烟券。而韩某又将部分现金和中华香烟券转送给土地、规划、城管等其他职能部门的多名工作人员,让他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案发后,韩某因受贿罪被判刑,其他收了钱的工作人员退出赃款,并依法受到处理。行贿者王某及周某也被当地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1年8个月。两人不服,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院认为,王某和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共计108500元,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原判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两人诉求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记者 贤群 钟轩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