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2009年1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调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统一调整职工医保有关政策的范围、内容、待遇水平,共涉及8个“统一”(见本报6月23日一版《我市将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一文)。不少市民十分关心这项涉及医疗保险的统一政策,询问政策的具体内容。为此,记者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打破地域限制,充分发挥全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资源作用,方便市民就医,这是我市出台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最大目的。据了解,目前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有几十万。
住院医疗费起付线调为1000元
目前我市6个医保统筹地中,大部分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执行1200元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但是,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10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其起付标准为规定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起付线的调整,意味着参保人员住院个人自负部分减少了。
在最高支付限额上,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4倍左右(以0.5万元为最小单位)计算,并随缴费基数的调整而一并调整。
统一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在市本级,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分为四档,分别是1200元(不含)至10000元、10000元(不含)至20000元、20000元(不含)至30000元、30000元(不含)至65000元。
根据《意见》,统一后的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分为三档,即1001元至20000元、20001元至40000元、40001元以上三档。以在职职工(含“双缴双保”、退职人员)为例,在职职工1001元至20000元这一档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规定是: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7%、二级医疗机构84%、三级医疗机构81%。如果是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职工对应档次上增加5个百分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个人负担的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
统一最高用(购、带)药量天数
根据《意见》,门诊(购药)中,急性疾病3天,一般疾病7天,慢性疾病15天内(常年服药者放宽至30天);中草药7帖(癌症病人可配14帖)。如果是出院带药,则须在15天内。
统一规定病种种类和支付范围
目前,我市各统筹地的医保规定病种不一。
2009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病种统一为7种,即恶性肿瘤(癌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病。以后,我市各统筹地的医保规定病种种类较目前均有增加,新增规定病种,意味着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也将大幅度减少。
在支付范围上,门诊针对性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三级医院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此外,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全市统一为每年每人6元;支付比例统一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5%。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的本市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再视作转外就医,取消相应审批手续,医疗费按统筹地就医比例报销;统一家庭病床建立、支付比例及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