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为浙江首个法院认可的“私人悬赏令”
浙江在线7月20日讯 “法院找不到他,我也找不到他,打他手机,怎么都不接!”为了向绍兴人占某追讨那40万元债务,7月18日上午,江西人陈某跑到绍兴某报社要求刊登“私人悬赏令”。“谁能帮我找到这个‘老赖’,我给他一万元奖金!”陈某说。记者从当地法院了解到,法院已同意其“悬赏找老赖”。而此举在浙江省还尚属首次。
“老赖”无视法院调解结果
申请私人悬赏的男子姓陈,江西人。他这次匆匆从江西赶来,是为了向一个绍兴男子追讨40万元的巨债。
2004年12月,绍兴人占某在江西中标了一个工程,向陈某借了50万元缴纳保证金,结果,两年过去了,占某才还了10万元。陈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占某告上法庭。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陈某和占某之间的借贷纠纷一案,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
根据协议,被告占某要在2007年4月到7月之间分次付清欠陈某的4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提前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告另行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当时双方自愿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了名。
可占某似乎根本就没把调解协议放在眼里,来了个“人间蒸发”,此后半年踪迹全无。
法院允许债主“私人悬赏”
“法院找不到他,我也找不到他,打他手机,怎么都不接!”陈某无奈地说,“听别人说他可能在外面包了工程,只要有人帮我找到他,或者提供线索让法院找到他,我立即支付一万元作为奖励。”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向越城区人民法院相关办案人员核实情况。相关人士表示,原告陈某与被告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
但协议生效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却找不到占某,当初的协议无法继续执行。陈某向法院提出以“私人悬赏”方式寻找被告,并缴纳了悬赏金,法院依法通过了陈某的请求。
陈某强调,他一定要发出“悬赏令”,使“老赖”无处藏身。据悉,目前,有关方面已经与绍兴当地媒体确定了广告悬赏版面。
“私人悬赏”应提供相关证明
我国的悬赏侦破制度始于1983年的东北王宗、王宗纬兄弟的持枪杀人案。我国的悬赏制度开始运用到司法活动的诸多方面,成为重特大案件的重要辅助手段。
但公民个人能否有悬赏行为?记者请教了多位律师。律师普遍认为:悬赏广告属于民事合同,其内容在符合相关法律要件的情况下,并在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涉及他人隐私、不对社会造成危害及不良影响等前提下,悬赏应属合法行为,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那么,如何保证民间悬赏的“可信度”和“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各类民间悬赏(或称私人悬赏)的情况越来越多,其主要涉及民事领域。目前,我国对民间悬赏尚未立法,而民间悬赏常会引起一些纠纷。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民间悬赏的程序,包括悬赏的内容拟定、悬赏发布的形式和途径及奖金的获取等均发生于当事人的约定,没有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了避免纠纷的出现,悬赏人可以先将悬赏金交给公证机关,然后持相关资金证明到媒体发布悬赏广告或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发布。(201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