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1日讯 在学校,三名同学在一起玩耍,其中一人摔倒受伤,同玩的两名同学必须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学校也难逃其责。日前鹿城法院一审判令两名学生的监护人各赔偿1万余元,而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阿杰是黎明小学的学生。2005年9月30日上午课间,他在操场上与同学阿志、阿武玩耍时摔倒,左膝盖部受伤。经温州律证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阿杰左膝盖关节部分功能丧失,伤残等级为十级。为此,在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后,阿杰的家人又提出了3万多元的经济赔偿,把两名同学及学校都告上法庭。
阿志的家人说,那天是阿杰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主要责任在于其本人。
法院认为,阿杰与阿志、阿武等3人均存在过错,错的程度相当,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另外,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由于没有及时制止此事发生,所以也要负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就是说阿志等两名同学不能在规定时间赔偿时,校方要对总赔偿款中的1万元承担补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