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2日讯
捡到一张信用卡,然后发现卡的密码是123456,这无疑是天降一笔横财。不过这样的横财可不是随便能取的。7月17日,吞了这笔钱的一对情侣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5万元和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处罚金4万元。
捡到信用卡
密码竟是123456
2007年8月29日19时许,陈某在台州市开发区内一银行ATM机取款,发现有一张信用卡在插卡口。马上,陈某把这个卡放进了自己的包中。第二天,陈某拿着拾得的信用卡到该区另一银行营业处的ATM机,试着输入密码123456。陈某惊喜地发现,信用卡被打开了。卡里还有约12万元人民币的余额。她小心键入100,一下子取款口子里就吐出了100元。
又紧张又兴奋
取掉了卡里的12万
面对这天上掉下的馅饼,陈某开始有点慌。她打电话给男朋友朱某,把事情经过描述了一遍。面对巨额财富,朱某告诉陈某可以一次从ATM机取款人民币2万元。随后,当他们两个看着取出的19500元人民币时,再也控制不住贪欲。
两人商量继续取款。为了掩人耳目,两人先去商场买了一件女式长袖衣和一顶帽子。随后,陈某穿着长衫、头顶帽子多次到各家银行取款,直至卡上仅剩人民币32.04元。
信用卡主人报警
取钱情侣被抓
信用卡的主人童某一直认为是ATM机把卡吞掉了。直到2007年8月31日,他才想到去银行取卡。可是让他目瞪口呆的是卡里的近12万元人民币已经不翼而飞。他不得不求助于公安机关。民警调出银行的监控视频,查找出取钱人的样貌。随后,经过层层排摸,民警确定犯罪嫌疑人正是陈某。
2008年2月15日,民警首先将陈某抓获。2月19日,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19400元。
“许霆案”后
信用卡冒用有了明确定罪
自从“许霆案”改判后,在自动柜员机上捡到信用卡,并且从里取得钱的案子已经有了明确定性。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针对《浙江省检察院<就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2008年6月2日,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陈某、朱某提起公诉。经庭审近日法院判决认定陈某、朱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