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23日讯 7月21日刊登《出租房电费存在“潜规则”》一文后,承租人对出租房结算电费行为不规范、滥收电费的现象反映强烈,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不断。根据举报情况,物价部门一一进行了整理,并给予了解答。
有举报人反映房东向他收取0.8元~1元/度的高价电费,经了解,他使用普通工业用电,电费0.8元/度,也有一些是店连屋,既有生活用电又有商业用电,价格0.9元/度。由于出租房本身房源不规范,造成电价参差不齐,物价部门建议住户投诉时弄清自己使用的是何种用电。现行销售电价有居民生活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和商业用电。这些用电价格在电业局结算凭证上可以直接反映出来,住户有权要求房东提供。
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价商[2008]170号文件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抄见电量收取的电费。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简便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具体按以下两种情况确定。
1、总表之后的各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分表,能够准确反映线损总量的,线损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按公式计算。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分表抄见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抄见电量。
2、总表之后分表装置不全,即出租人用电未安装分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线损不能准确反映的,各分表分摊的线损按每分表每月一千瓦时确定,其余的由出租人承担。
公式计算: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总表抄见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见电量+1千瓦时/日)。
出租人除上述规定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费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时,应出具结算凭证。结算凭证应包含以下内容,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结算凭证经承租人和出租人确认后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出租人应妥善保存收费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年。
温州市物价部门提醒承租户,如果出租人不出具电价结算凭证,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电费。承租人要举报投诉的应当提供以下内容:出租人的名称、地址;有关电费的结算凭证;出租人违规行为。这样物价部门才能受理,为承租人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