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大PK:你觉得应该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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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事故的主角是一条小狗,小狗不会开口,纠纷的三方又各执一词,一时调解陷入僵局。
事故双方各诉理由
这起交通事故很简单。前天下午5时30分许,市区旺增桥路,一只小狗活蹦乱跳横过斑马线,它的女主人在后头几米处跟着,突然一辆面包车快速驶来,小狗丧命在面包车前轮下。
狗主人叶某花容失色,她坐在路面,哭成了泪人。叶某说:“小狗是老公花了3000元买来,送我的礼物。面包车没有礼让斑马线压死小狗,必须赔我3000元”。
司机李某说:“斑马线上,要礼让的是人,不是狗。而且主人让小狗在马路上乱跑,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也应该负责任”。
交警作出事故认定
交警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面包车司机李某负主要责任,狗的主人叶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有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狗属于个人财产,应属财产损失范围,依据这一界定,狗被撞,应属交通事故。
交警在现场勘查发现,面包车刹车拖痕有5米远,初步估计当时时速达到了40公里左右,李某开车过斑马线时未减速,违反了相关规定,造成当事人叶某的财产损失,应负主要责任。
同时,狗的主人叶某未尽到监护义务,违反了《温州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携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应负次要责任。
保险公司难估价
责任是认定了,可该如何赔偿?随后,李某找来了车子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说:“可以给予理赔,但是由于不清楚狗的价值,所以具体理赔的金额不好一下子确定”。
叶某提醒说:“我的狗是花了3000元买的,所以价值3000元”。
对此,理赔人员不以为然,狗的价值是不能以购买时的价格为依据的,但可供参考。因为宠物的价格大多不是固定明码标价的,一条价值500元的狗,可能以5000元甚至于上万元的价格成交(即买家“被宰了”),也可能低于500元成交,因此他们不能以交易价格作为狗的价值(即便是有购买发票为证),应以专业部门进行评估确定狗的价值为准。
所以,理赔人员说:“无法现场‘拍板’赔多少”。
最后经调解,当晚7时李某现场一次性赔偿叶某1800元,让小狗尽早“入土为安”。
记者 殷诚聪 李伟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