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7月24日讯 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测绘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性质,是这个《办法》的主要特色。
《办法》规定,一个测绘项目不论其出资人为何种性质,都应该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其中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非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相关说明。
外国组织或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部门或单位在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还应该将汇交情况向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在三种情况下应当无偿提供:用于国家机关规划、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用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无偿提供的其他事项。而其他的情况使用测绘成果,则实行有偿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