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贻富 通讯员 陈绍峰)除夕夜有人燃放烟花爆竹闯祸,一楼违章搭建的钢棚致使火势蔓延而殃及三楼住户鲍某,鲍某找不到肇事者而将对火灾发生负有间接责任的郭某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海曙法院获悉,法院近日判令郭某承担鲍某财物损失、在外租房费用的50%及人工费用的20%,合计8000余元。
除夕夜烟花爆竹闯祸
今年2月6日,正是大年三十,海曙桂芳桥巷小区里烟花爆竹声四起。晚上6点多,住在桂芳桥巷23号三楼的鲍某突然发现房间里烟雾弥漫,走到窗台往外一看,顿时吓了一跳,楼下已燃起熊熊大火。
年迈的鲍某立即被家人救出房间,没有大碍。消防队员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并很快扑灭了大火,但此时鲍某家的房子已烧得不成样子,老人只好被安顿到宾馆里过年。
违章搭棚致火势蔓延
消防部门事后对火灾进行了调查,对起火原因作出了认定:是室外燃放的烟花引燃一楼103室南侧阳台上搭建的钢棚内可燃物蔓延所致。该钢棚是郭某违章搭建堆放货物的,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
因为起火当晚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很多,不知道是谁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鲍某找不到直接肇事者,最后将违章搭建钢棚的郭某告上法院,索赔房间装修等损失。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鲍某因火灾遭受的损失为9375元,因房屋受损在外租房居住3个月支付租金4500元。
法院:间接责任要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房屋受损的原因是当时室外不明身份的第三人燃放的烟花引燃桂芳桥巷23号103室南侧阳台上由被告搭建的钢棚内可燃物蔓延所致。对此,第三人理应预见燃放烟花引发火灾的危险性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由此,第三人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但被告违章搭建钢棚并在内堆放可燃物的行为以一般人之注意义务,通常不足以产生此种损害,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是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并未直接加损害于受害人。由此,原告的损害后果是第三人的行为与被告的行为间接结合后所致,被告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