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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一司机出车祸 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浙江在线07月25日讯 一般保险合同上都会有免责申明,表示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可是,免责声明真的就“刀枪不入”了吗?近日,永嘉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车损理赔案件,尽管从整个事件上看完全符合免责声明中所描述的情况,但保险公司还是被判赔钱,这是怎么回事呢?

  发生事故维修费用1万多元

  家住温州永嘉县瓯北镇岭下村的李先生称,2007年9月7日,他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下简称永嘉平安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丰田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险种,而当时投保单上投保人签章处的签名系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李某代签。

  今年4月9日凌晨1时20分许,李先生驾驶那辆丰田轿车从瓯北驶往上塘方向,路途中由于天黑路滑,车辆与道路中的防护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该事故已经交警部门现场处置。此后,受损车辆经维修,花费维修费共计13011元,永嘉平安保险公司也确认了车辆维修费。

  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不过,李先生万万想不到,自己拿着有关材料向永嘉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对方竟然拒绝赔偿。于是,李先生一纸诉状将永嘉平安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保险理赔款1301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法庭上,被告永嘉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李先生出险时所持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双方明确约定驾驶证超过期限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且订约时,永嘉平安保险公司已明确将该免责条款告知李先生。故请求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李先生则找来证人李某,证明投保单并非是本人亲笔签名,而该保险公司也没有将合同免责条款告知自己。

  法院判决“免责条款”不能免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合同系被告永嘉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签,但原告李先生已实际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也已收到代签人交给的保险合同等投保材料,对此李先生均无异议,应视为同意,故应认定该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

  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虽有约定,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等诸多免责条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没有履行向原告说明与告知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义务,故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对李先生不产生效力。因此,永嘉平安保险公司以李先生出险时其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理由不足,该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永嘉平安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李先生车辆维修费130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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