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力度,积极开发保洁、保绿、保安、社区食堂、幼儿接送、老人陪护、垃圾分类和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
2008年至2010年,各县(市)、区公益性岗位在原基础上每年增加不少于200个(原有3700个岗位)。公益性岗位必须用于安置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
市辖各区(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及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公益性岗位补贴额度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850元/月)的180%确定,专款用于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必需的费用。
逐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组织管理,维护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市辖各区公益性岗位组织载体应一发进行注册登记并开展运作。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指定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