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
对户籍在市辖各区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600元计算。如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高于600元,则按其应缴的上述3项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额度计算。“两保”人员的灵活就业补贴标准按350元计算。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户籍在市辖各区,2006年5月底前被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或2006年6月1日后被企业招用,终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人员,失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