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5日讯 记者昨日从温州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温州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退休人员在养老待遇方面有所调整。
根据规定,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伤残津贴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伤残津贴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待其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未继续参保缴费的工伤职工,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退出工作岗位至2007年12月期间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工伤职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由原先的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从2008年4月1日起。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此外,工伤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方面也有相应调整。根据规定,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调整额度的,可按当地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予以补足。经核对查实,2004年至2008年,市区企业月基本养老金平均调整额度分别为:52元、60元、100元、118.6元和127.7元。补足差额自2008年1月1日起补发,2008年1月1日前只调整补差标准,不补发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