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在线讯 因为实际交付的房子小区面貌与先前的广告宣传大相径庭,德清县雷甸镇双溪村购房户严先生等28位业主将房地产商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判决:由房产商赔偿给购房户房屋价款的10%和汽车库价款的20%。2005年,一家房产公司在德清某乡镇进行小区开发,预售前在当地进行广告宣传,并采用实物模型、楼书等资料进行现场说明。严先生对该公司关于房屋及其相关设施做出的说明及允诺十分满意。当然,认为该楼盘“实惠”的人大有人在,远不止严先生一人。2006年,严先生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汽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房款总价335302元。2007年5月31日,房产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房期,向严先生发出书面通知。严先生前往小区察看,准备验收并接收房屋,可呈现在眼前的景象,让他大失所望:小区面貌与广告宣传大相径庭,根本没有健身、娱乐、休闲广场等必要设施,随处可见的只是建筑垃圾及施工设备,小区规划、设计作了不少变更。而且小区内的汽车库设计高度为2.18米,未达到建设部规定的“室内最小净高2.20米”的行业标准。随后,感到很失望的购房户集体向消协、城建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投诉未果后,28个购房户将该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公司违反广告宣传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德清法院一审和中级法院二审均裁定房产公司赔偿购房户房屋款的10%和汽车库价款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