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被人打一巴掌、踢了一脚,结果倒地受了重伤。10个月后,经治疗后出院的他走路时不慎摔倒,不治身亡。一审法院认为打人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其有期徒刑11年。二审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属“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改判刑期为9年。
2004年9月2日上午,张开方驾驶摩托车行经瓯海区仙岩镇仙岩路口时,与王某的拖拉机发生碰撞。张的侄子张国风刚好路过,发现王某不准备送其叔叔到医院治疗,随即打了王某一个巴掌,踢了一脚,王某当场摔倒在地并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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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随后在医院治疗了20多天。经法医鉴定,王某脑内血肿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其伤势程度为重伤。
2005年7月13日,王某在乐清市北白象镇独自行走时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认定,王某第二次受伤与第一次受伤后遗症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瓯海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国风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合计13万余元。张国风提起上诉,他认为王某死亡是其受伤后10个月才发生,且是自己摔倒,不应作为对他加重处罚的事由。
市中院认为,王某的致命伤并非旧伤,因此王某的死亡与上诉人张国风的伤害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能认定张国风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记者 贤群 钟轩
记者手记:上周,市中院向记者提供了两条报料,都是有关一审错判,二审纠正的刑事案件。
对于法院来说,体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极其重要。一直以来,国内各大法院很少公布改判案件的结果。在老百姓眼里,改判是衡量法官审案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准。然而,此次市中院却主动向媒体提供改判案例,要求公开报道,难道就不担心影响法院的权威形象吗?
其实,只有公正的裁判才能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而改判或发回重审就是保障裁判的正确公正。法院这种开放的姿态既不会让老百姓质疑办案水平,更不会损害司法的权威,而是让人更加敬畏法律的威严。
希望公开改判结果这一“后司法行为”能成为一项长期的制度,让司法更透明、更公正。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