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贸易局获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生猪私屠乱宰、出厂不合格生猪产品、注水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
修订后的《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原《条例》规定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没收非法屠宰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现修订为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出厂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注水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均加大了处罚力度。
据记者了解,全市从133个“小、乱、散、脏”屠宰小作坊,发展成为现有10家规模化、机械化中心屠宰场为主体,36家乡镇定点屠宰场为补充的屠宰行业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