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英雄”杨桂英和律师朱惠忠名誉权纠纷一案,朱惠忠不服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天下午,二审判决。
法院终审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
一审
朱的行为,超出了质疑的范畴
西湖区法院原审判决认定:
杨桂英为在杭州打工受伤的重庆民工向承坤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并垫付了部分费用。认为杨桂英的行为不能构成私自扣款。
朱惠忠发表在杭州网论坛杭网民声板块的《弥天大谎、惊人骗局杨桂英真的是向承坤的“救命恩人”吗》一文及之后跟帖的主要内容看,虽然有部分内容涉及对杨桂英被评为平民英雄事迹提出的疑问,但主要是针对杨桂英是否私扣向承坤的赔偿款这一事实展开,其中用了肯定性的语言,陈述了“杨桂英是一个被谎言制造出来的平民英雄”及“杨桂英私扣赔偿款”的事实,且用了一些措辞过激甚至谩骂的语言,将向承坤的死亡归结于杨桂英的扣款行为,朱惠忠的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质疑的范畴。
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并对杨桂英进行了侮辱和人身攻击,其行为具有过错,构成对杨桂英的名誉侵权。
当时的判决是:
朱惠忠立即停止对杨桂英的名誉侵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发表于杭州网论坛杭网民声板块的《弥天大谎、惊人骗局——杨桂英真的是向承坤的“救命恩人”吗》一文及相关跟帖。朱惠忠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杭州网论坛杭网民声板块发表声明,向杨桂英赔礼道歉。朱惠忠赔偿杨桂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终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朱惠忠上诉。
中院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昨天做出终审判决。
中院认为:
朱惠忠对杨桂英被评为平民英雄所依据的事迹提出质疑,本无可厚非,存在合理、恰当的质疑,不仅可以加强公民对公众人物的社会监督,而且还能促进社会文明的向前发展。但是质疑必须把握合理、恰当这一度的标准,如果采取侮辱、诽谤的形式,则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杨桂英的行为,从道德意义上不愧“平民英雄”的称号。有诸多证据证实,杨桂英保管赔偿款是得到向承坤父母授权的,杨桂英不存在私自扣款的行为。但朱惠忠仅凭自己主观判断,就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将向承坤的死亡原因归结为杨桂英保管款项的行为,且用了一些措辞过激和不恰当的语言,不仅文章内容与客观事实相悖,而且侮辱了杨桂英的人格,这些内容已经超出了合理、恰当质疑的范畴,对此朱惠忠负有过错。
从其他网民相应跟帖的内容看,朱惠忠的过错行为,客观上已经降低了大众对杨桂英作为一名公众人物的社会评价,损害了杨桂英的名誉,故原审法院认定朱惠忠已构成名誉侵权是正确的。
另外,朱惠忠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经审查,原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并无违法行为。
中院因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桂英和朱惠忠都到庭听审。朱惠忠之前曾表示,如果二审维持原判,他将考虑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