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近段时间,ATM机诈骗案频发。除市民警惕意识不强之外,ATM机拥有者——银行,是否有责任?今年7月21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一起客户状告银行一案,为这个问题提供了借鉴。法院认为银行对ATM机管理存在疏漏,判决其承担客户损失的30%。
用ATM机取钱时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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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30日晚9点31分左右,杨某持银行卡在乐清乐成镇某银行ATM机取款1000元。完成操作后,机子没吐钞,但打印出了取款凭条。杨某觉得诧异,发现在ATM机上贴着一张“温馨提示”,内容为:“尊敬的客户:您好!近期来,由于银行系统终端升级,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当您的柜员机取款过程当中,如发生卡被吞或不吐钞等现象,请及时与银行客服处理中心联系。否则损失自负!!!客服处理中心电话:81966538(注意:防止旁人窃取您的密码)。”
杨某没琢磨,拿起电话拨打上述客服电话,客服称按他的提示操作,第二天1000元会补回账户。于是,她将卡插入机子,输入密码后根据提示完成操作。把卡取出后,她觉得不对劲,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随后报警。原来,ATM机未吐钞是因为吐钞槽被人用黑色胶带封住,她再看“温馨提示”,也是漏洞百出。但为时已晚,卡上的3万余元金额已被转走。
银行该负责吗?
公安机关遂将这笔被骗资金冻结,并介入调查。在案件告结前,杨某拿不回钱。
杨某向法院起诉,认为ATM机被人事先做了手脚,而银行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银行提供的交易环境不安全造成她的损失,要求银行赔偿其3万余元损失。
银行方也有自己的说法:ATM机旁边已注明银行服务热线电话,并提醒操作人不要轻信别人的电话。该案件的发生是因为客户轻信别人而造成的失误,与银行无关。
双方争辩不休,究竟银行是否有责任?
银行服务存在瑕疵
法院判决的结论是:银行对杨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赔偿30%的损失。
且看法官的分析:杨某在银行办了银行卡,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杨某在行使合同权利时疏忽大意,轻信犯罪嫌疑人在ATM机上贴的“温馨提示”,并拨打了其提供的电话,完全按对方的指令操作,将自己账户的资金转账到犯罪嫌疑人的卡上。杨某对能预见的风险未能足够重视,故其在本案中的轻信、疏忽及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其钱款被骗的主要原因,杨某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银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一方,对储户存入的资金应尽到安全保管的义务,同时对储户取款也应提供安全便捷的保障。ATM机相当于银行的商业柜台,银行通过设置ATM机以向顾客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犯罪嫌疑人将“温馨提示”张贴在ATM机上及用胶带条将ATM吐钞槽封住,说明被告对自动取款机的管理存在一定疏漏。被告在提供ATM机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及防范义务上存在不足,有一定的过错,对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承担30%的责任为宜。
记者 卓文俊 通讯员 岳华萱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