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光电:尚未与金顺法取得联系
“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和金顺法取得过联系。”赵晗对《每日商报》记者说。赵是本次事件另一个主角“中兵光电”的董秘。
在电话中赵晗透露,公司也是刚刚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证监会目前需要我们配合的就是,提供有没有和超比例持有人,也就是金顺法取得联系等基本信息,其余的内容现在暂时不方便公开。”赵晗表示,一切内容最后都以监管部门最后的调查结果为准。
此前在中兵光电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沈昌宇其实隐瞒了自己是真正的举牌方,一直将金顺法推到前台,还故意隐瞒了金小红作为其一致行动人早已埋伏中兵光电的事实,更未提及其父沈浩平账户买入中兵光电的情况。
不仅如此,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沈昌宇还违反证券法进行短线交易,在5月30日举牌后的第二个交易日,金顺法账户卖出62150股,同日又买入24066股。
“按照目前的游戏规则,显然金顺法已经违规了。”杭城某证券公司人员评析说。
律师说法:最高可被处终身禁市
“金顺法的行为有操纵股价的嫌疑。”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陈建文律师分析说。
比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沈昌宇具有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证券,使中兵光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受到影响的特征,符合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依据。
记者随后采访了浙江证监局的有关人士,所谓的“操纵市场”,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目前,正在试行的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了8类行为属于市场操纵行为。 “目前根据公开的信息来看,沈昌宇涉嫌连续交易操纵和自买自卖操纵,当然也不排除随着调查的深入,可能还会牵扯到别的法规。”陈建文说。而在《刑法》中,也专门规定了操纵证券价格罪,公安部也在证券犯罪追诉标准中做了规定。
商报记者随后又比对了《深交所2007年证券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情况报告》中的“操纵股价”的违规案例,其中类似的“王艳平操纵证券价格”案件中,负主要责任的王艳平被证监会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周建明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周建明被处没收违反所得176万余元,并被处于相同金额的罚款。
同时,《证券法》第77条还明确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最后证监会认定操纵市场成立,普通中兵光电的投资者也可以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新闻附件
市场操纵“八宗罪”
-第一宗罪:连续交易操纵
定义: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二宗罪:约定交易操纵
定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三宗罪:自买自卖操纵
定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四宗罪:蛊惑交易操纵
定义: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
-第五宗罪:抢先交易操纵
定义: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自己或建议他人抢先买卖相关证券,以便从预期的市场变动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六宗罪:虚假申报操纵
定义:是指行为人持有或者买卖证券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七宗罪:特定价格操纵
定义:行为人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的行为。
-第八宗罪:特定时段交易操纵
定义:是指在集合竞价时段或在收市阶段,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