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利用已离职顾问在全国锁具行业内的声望,在行业内部刊物《中国锁具》上将其列为杂志总编。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令被告《中国锁具》杂志主创方温州市五角组合广告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赵某名誉权,并在温州市发行的报刊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原告赵某精神损失3000元。
赵某诉称,2002年5月,他与周某(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咨询公司。同年10月,赵某被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任命为全国锁具市场调查行业规范办公室副主任。后该咨询公司准备创办《中国锁具》杂志,但未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许可,该公司也因未参加2003年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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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周某与他人创办了五角组合广告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尝试重新创办《中国锁具》杂志,聘请赵某担任顾问。次年8月,该杂志依然未获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许可,赵某因故请辞。
此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2006年第4期和2007年第3期的《中国锁具》上,将赵某列为杂志总编,并在杂志中多处刊登赵某照片。赵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他的姓名权与名誉权,一纸诉状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广告公司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2万元。
被告辩称,《中国锁具》此前曾使用赵某的照片,赵某未表示过异议。离职后,赵某也未要求撤下他的照片和名字,且杂志使用赵某的名字及照片后,并未对其声誉造成实际损失,更无严重影响,2万元赔偿请求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原告赵某离职后,当事广告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将他列为杂志总编,并刊载他照片,影响了原告在锁具行业内的综合评价,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广告公司不存在冒名顶替使用赵某姓名的行为,因此,该公司侵犯赵某姓名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尤诗章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