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1日讯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予以从轻处罚。”《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进入了二审,该草案还特别规定,“当事人有经济困难的,经申请和执法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早在2001年9月,我省首先在杭州城市管理领域实施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至今全省共有54个市、县(市、区)实行,大多数称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拥有七类确定的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包括市容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保管理等。
但是,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的职责,如查处无证摊贩等,都是城市管理中的难点,管理对象往往是一些弱势群体,执法中遇到暴力抗法情况时有发生。加上执法工作本身的困难以及队员身份、待遇上的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所以有些地方还出现了高素质人员难留的情况。”
为此,二审的草案进一步明确执法人员的执法规范,对当事人的权利也作了更完整的规定。
草案规定,当事人有权了解受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草案规定,“执法活动中,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言行文明,注重社会效果;执法人员应当主动亮证执法”等内容。
有的部门、地方提出,城市路边摊点的管理是当前各地普遍存在的一大难题,草案有关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但其范围过于狭窄;借鉴上海等地的经验,对便民措施的设置和管理,应更好地发挥社区和居民的作用。
为此,二审稿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和泊车点,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和居民泊车使用。”
“城市规划未确定经营场所和泊车点的,应当因地制宜,根据方便公众生活和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原则,划定一定的时段和区域,作为临时性经营场所和泊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