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华奇 实习生 项瀛 通讯员 方指挥 桂凌)北仑的张先生过马路时,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倒,落下十级伤残。因为驾驶员弃车跑了,无法查证其身份,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承保肇事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张先生的损失。近日,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承担“不考虑过错”的交强险责任,赔偿张先生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共计47348元。
撞人驾驶员逃逸
去年10月18日,张先生在明州路横穿机动车道,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导致脑挫裂伤后存在神经功能障碍,被送到医院治疗,肇事驾驶员却弃车逃离现场。因为无法查证驾驶员的真实身份,事故具体原因和过程无从证实,交警部门未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张先生先后支付了26000多元医疗费,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张先生认为,虽然肇事驾驶员跑了,但摩托车保了交强险,于是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提出,事故责任还没认定,不愿承担理赔责任。张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39348元。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今年3月7日,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方举证认为,肇事摩托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其中事故责任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该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被告方则辩称,驾驶员逃逸,无法查清事故车辆是否为盗抢车辆,也无法查清驾驶员是否无证驾驶或醉酒驾车,很可能存在交强险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在事实尚未调查清楚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方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交强险有明显公益性
北仑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其功能在于对特定的第三人受害者的损害予以基本保障,有明显的公益性。只要排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则无论事故相对方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承担“不考虑过错”的交强险理赔责任。
另外,交强险的免责条款只规定了在何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可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免责,但未规定人身伤亡的损失也可免责。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即使有符合免责条款的情形,保险公司仍应给予相应赔偿。
法院最终认定,肇事摩托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交通事故系原告故意造成,故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