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的,将被视为使用童工。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就要按人头和时间罚款——每用1个童工,每个月要罚5000元。
这是8月1日开始生效的《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中规定的,1994年1月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据统计,2004至2006年3年间,浙江省劳动保障部门共接到涉及劳动用工的投诉和举报15.56万件,共查实和清退童工近3000人。在去年开展的专项行动中,一些地方仍发现存在不同程度的介绍和使用童工现象。
给童工介绍工作要罚款
在浙江,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都是被禁止的。
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或者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都算是使用童工。
另外,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也不行。
凡是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1人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疑似未成年人不得招用
“这孩子,看起来就跟大人一样,我怎么知道他未成年啊?”这样的借口,在浙江以后恐怕是行不通了。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登记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疑似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招用。
在招人的时候,用人单位还必须制作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并建档保存,包括注明被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基本情况,并留存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没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的,将处以1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