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在线讯 因对石矿矿主有意见,就将雷管和炸药放到警车上,然后打电话诬陷石料厂。日前,记者从德清法院获悉,因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德清县三合乡双桥村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40岁的沈某曾是三合乡某石料厂的铲车工,2007年6月中旬的一天,在铲车作业过程中,沈某从碎石堆中铲出了一枚未发生爆炸的导爆管雷管及重6.5公斤的5节70乳化炸药。因对该矿矿主有意见,沈某将雷管、炸药带回家藏了起来。今年3月25日,沈某结伙费某、饶某用这些雷管及炸药敲诈石料厂,但是没有成功。3月27日,沈某开始一个更加大胆的计划。他用塑料袋把雷管、炸药包起来,放进装红酒的纸盒,里面还写了一张纸,上面写有石料厂的厂名。沈某带着这些东西,先后乘坐中巴车、面的、摩的,辗转来到市公安局。沈某落网后交代说,他把雷管、炸药带到湖州,就是想让公安机关处罚该石料厂,后来看到传达室要登记入内,心虚的他就想了个“变通”办法。在市公安局东侧的青阳四路,沈某将随身携带的雷管及炸药放置于一辆警车的引擎盖上然后躲到附近的小店里连续两次拨打了110,“举报”石料厂。当天晚上,沈某在家里被警方抓获。经省公安厅鉴定中心检验,该6.5公斤炸药为硝铵类炸药。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沈某违反法律、法规,非法携带爆炸性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