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4日讯 金华某广告有限公司未经国际奥委会授权许可使用了奥运图案,由此惹上了官司。近日,婺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该广告公司要求撤销工商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该公司对法院这一判决不服,目前已提出上诉。
今年1月,该广告公司未经国际奥委会及北京奥组委授权,在市区人民东路金华电大公交车停靠站候车亭广告牌上喷涂带有奥运会会徽标记的内容,落款为该公司名称,同时还刷写了公司地址和咨询电话。相连的右边广告牌内容为“巴士广告,助客户成功,促自己成长”等。
浙江在线08月04日讯 2月27日,市工商局婺城分局的执法人员发现了这一情况。工商部门认为,“奥运”、“第29届北京奥运会会徽图案”均属于奥林匹克标志。该广告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奥运标志使用在广告上,与自己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在一起,并且与宣传自己企业的商业广告排列在一起,客观上可能使人认为该广告公司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应当认为其具有潜在的商业目的。
3月18日,工商部门告知广告公司,拟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两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广告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工商部门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将罚款降为1万元。同月24日,工商部门再次向广告公司发出处罚告知。该广告公司再次提出陈述申辩,未被采纳。
婺城工商分局于4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万元。该公司不服,于4月7日向婺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广告公司诉称,该公司出于宣传和支持奥运的原因,将闲置的两幅广告版面喷涂成“为祖国争光,为奥运添彩”及“和谐发展迎奥运,文明礼仪伴我行”内容及奥运标志组图的公益性宣传画面,目的是为了宣传奥运,工商部门以侵权为由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2008北京奥运会确实值得宣传,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如果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非商业目的,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并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从表面上看,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是为奥运作公益宣传,但在广告下方却标明了企业名称、地址及咨询电话,相邻广告载明了原告企业经营服务内容及商业信息,其潜在商业目的明显。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