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发生意外,家长一般都会把责任归咎于学校或肇事同学,并要求赔偿;对于学校来说,虽然它与家长有实质意义上的委托监护合同,应当负有照管好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在足球比赛等存在难以控制风险的事情中,学校需要担责吗?昨天记者获悉,海宁法院近日庭外调解的一起案例,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复:对于此类事故,学校如已尽了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可以免除责任。
课间踢球眼睛受伤致残
东东(化名)是海宁某中学学生,平时喜欢足球运动,每周都会抽时间和同伴踢球。前年4月的一个课间,当他像往常一样在操场上和同学一起踢球时,意外发生了,同学叶某踢出的足球击中了他的右眼。东东剧痛难忍,被送往校医务室作了简单处理。随后,东东按校医建议,买了一袋冰豆奶对右眼进行冷敷。
当天晚上,东东的父亲见他右眼红肿,就带他去了村里的医务室治疗,医生给他配了一瓶眼药水。两个月后,东东看东西越来越模糊,且有脓水渗出。东东的父母赶紧带他到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右眼孔源性网脱、右眼球钝挫伤”。
在医生的建议下,东东随后转院至浙二医院,后又到上海爱尔眼科医院住院治疗,直至去年4月治疗终结,共花去医疗费43989.32元,且右眼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要求校方和肇事者赔偿
事后,东东的父母多次与学校和叶某的父母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没有结果。今年5月,东东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叶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0972.32元。
法庭上,东东的父母认为,学校事前未对东东及其他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教育,事中未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事后也未及时进行救护,所以责任全在校方和叶某。
但校方辩称,足球是一种对抗激烈的体育活动,发生人身伤害是极有可能的,因此,参加足球运动的人应当风险自担。“东东参加足球运动就是一种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其踢球时所受伤害应该自担。同时,受伤后学校也对其进行了及时救护,所以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校方不必担责
法院认为,足球比赛是一种竞技比赛,运动员在比赛前已承认各种规则及比赛中的意外事件,学校对东东已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不存在过错,所以不能根据《人身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让学校赔偿损失。
对于未成年的肇事同学叶某,本来可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要其父母承担致人受伤的民事责任,“但由于他不是出于故意,没有过错,所以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了”。
最后,此案经过调解,校方和叶某分别补偿了20000元和1000元,东东的父母对此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