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6日讯
浙江保险行业协会指定一家信息服务公司为保险公司提供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基准,这样的行为究竟算不算垄断行为?记者对这件事情进行了追踪采访。
记者把这一情况反映给了浙江保险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物价局,他们已经介入此事。关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这种做法是不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对消费者又是否公平,他们表示将要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对此,钱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涛是这么认为的:“限制了公平竞争。”
徐涛律师说,《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指定一家信息提供商,限制了信息服务行业的竞争,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老百姓,因为行业协会的做法使各大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趋向一致,消费者的选择余地小了,而保费则会相应提高。
“消费者丧失了选择权,购车者保费提高了。”
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刚刚颁布实施。第11条中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责是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是去限制竞争。只有在一个竞争秩序得到维护和遵守的市场中,消费者才能有更多的选择权,才能获得更多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