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陶某骑自行车经过十字路口时,被一辆轿车撞倒在地,还没等他爬起,又被一辆疾驶而来的电动自行车撞上,陶某右下肢遭受重创。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呢?事后,陶某将轿车驾驶人许某、电动车驾驶人周某及嘉善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记者昨天获悉,嘉善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嘉善某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58000元;被告许某赔偿原告损失168422.16元;被告周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赔偿18713.57元。
男子遭遇连环车祸
去年10月7日晚,许某驾驶小轿车在嘉善县魏塘镇亭桥路与晋阳路十字路口向右拐弯时,将骑自行车直行经过十字路口的陶某撞倒在地。然而,受伤躺在地上的陶某还没爬起来,又被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了个正着。随后,陶某被送入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55451.21元。经鉴定,原告右下肢功能丧失50%以上,属八级伤残;双下肢相差2.5厘米,属十级伤残。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许某驾驶车辆与骑自行车的陶某发生的碰撞中,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右转弯时妨碍被放行车辆通过,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陶某受伤躺在地上,被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中,许某在事发后未按规定抢救受伤人员和开启车辆灯光、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十字路口对前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及时采取措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陶某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据此,陶某于今年6月30日将许某、周某及嘉善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许某、周某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近30万元;嘉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8000元。
各方按比例分担责任
在嘉善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辩论。许某认为,陶某在被轿车撞倒后,是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再次撞击致其受伤。周某则认为,原告受伤完全是由许某造成的。由于事发那天刮台风,风雨交加,其行至路口时,前方已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倒地,当时肇事司机未开车灯,道路昏暗且积水,致使其未能及时发现路况而碰到原告。
最后,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审判决被告嘉善某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58000元;被告许某赔偿原告损失168422.16元;被告周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赔偿18713.57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许某对原告的首次被撞负全部责任,对再次被撞负主要责任;被告周某在原告再次被撞中负次要责任。因此,最终判决许某、周某对原告超过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的损失分别承担90%和10%的赔偿责任。因周某为未成年人,他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