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提示:由于房价不断下跌造成一些还未交付使用的物业变成负资产,有购房者选择“断供”的形式减少自己的损失。近日,关于在深圳地区发生的“断供”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昨天,记者从秀洲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断供”死案。
房贷“断供”7个月,银行存款为零,夫妇两人“人间蒸发”。2007年9月,市区某银行将徐某夫妇告上法庭,催要10万余元房贷款。昨天,记者从秀洲区法院执行局了解到,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提取徐某夫妇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了部分拖欠银行的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证实,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房贷的做法,在我市尚属首次。
2001年,徐某夫妇购买了市区城北某小区一套105平方米的商品房。当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与徐某夫妇三方签订了《嘉兴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银行向徐某夫妇发放住房贷款127000元,徐某夫妇自贷款次月起,每月归还一定金额的借款本息,同时以所购得住房作为借款抵押。
在法院判决后,徐某夫妇仍未履行还贷责任,银行在今年5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秀洲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发现,徐某夫妇欠债较多没有钱可供还债,而且已经找不到夫妻两人。更令执行人员想不到的是,就在徐某夫妇取得该套住房后不久,他们就违规将房屋卖给了不知内情的倪某。
此时,执行人员遇到了难题。“若拍卖抵押财产,势必造成倪某的重大经济损失,并影响倪某一家人的正常生活,引发社会的不稳定;而不拍卖抵押财产,就会损害到银行债权的实现,损害银行的权益,也造成案件无法执行。”秀洲区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说,经过执行人员再次审查发现,虽然徐某夫妇没有存款,但两人是通过公积金账户贷款的,而且他们的公积金账户内尚有5万余元。
能否提取这笔钱用于偿还徐某夫妇“断供”的贷款?当执行人员咨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时被告知,公民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所欠房屋贷款,但住房公积金属于专用资金,它的提取有严格的程序,一般需要使用者本人出面。“既然不违反公积金使用原则,现在当事人又找不到,通过法律程序提取公积金偿还房屋贷款,完全符合政策规定。”在秀洲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共同努力下,徐某夫妇的公积金被成功执行还贷。而倪某也在认清了利害关系后,主动拿出了5万元偿还了房贷余额。
记者从秀洲区法院了解到,像徐某夫妇这样因“断供”而被银行起诉追讨的案件一直都有,但我市房贷“断供”案件和深圳的情况有本质区别。“我市房价稳定,不像深圳那些‘断供’者,是因房价下跌而不再继续履行还款责任。”秀洲区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我市的“断供”追讨房贷案件多为特例。
短期经济困难和超前消费成“断供”主因
秀洲区因“断供”产生纠纷的案件,大多集中在秀洲区王江泾法庭审理。按照广义的“断供”概念分,涉及房贷、车贷和信用卡透支三大类。记者从秀洲区法院获悉,今年上半年,该法庭共审理房贷案件40件、车贷案件38件、信用卡透支案件46件,这3个数字比去年同期均略有增长。
在40件房贷案件中,短期经济困难造成“断供”,被银行起诉追讨的案件占到50%;因还款人意识差,耽误还款日期的案件占20%;确因经济困难,无钱可还的案件占30%。王江泾法庭有关负责人说,前两种情形的断供人,大多会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主动去补交欠款或借款还贷。
在38件车贷案件中,50%的“断供”是因青年人超前消费,对自己的支付能力预计不足造成的;由于短期经济困难和还款意识不强造成“断供”的分别占20%和10%;另有20%的车贷“断供”是由于车辆转让后,责任不明晰造成的。
在信用卡透支案件中,超过70%是因为观念超前,提前消费无力埋单造成的;短期经济困难和还款意识淡薄造成“断供”,最后被起诉的分别占20%和10%。
王江泾法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类因“断供”造成的诉讼案件,并未出现较大波动的态势,短期经济困难也属正常的“断供”原因,这类案件大多能圆满解决,不会产生更多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