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周泰)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尤某和原副主任李某,分别收受企业8万元“感谢费”。昨天,宁海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尤某和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均处以没收赃款8万元。
据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查明,2006年4月,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宁海县久丰纱厂签订了房地产收购安置租赁协议。宁海县久丰纱厂的法定代表人葛某对厂房收购价格及土地安置的位置感到很满意,决定给“特别关照”他的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一笔“感谢费”。2006年10月下旬,葛某给被告人尤某送去了8万元钱。2006年底和2007年5月,葛某又分两次送给被告人李某8万元钱。
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均具有立功情节。经审理,宁海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