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海贺女士大为光火,她上小学的女儿偷拿了家里的750元钱,并私自买了一部手机。
贺女士告诉记者,她的女儿敏敏(化名)今年11周岁,上小学五年级,看班里个别同学有手机,也缠着父母给她买一部,贺女士夫妻俩认为小孩用不着手机,就不同意买。8月3日,敏敏偷拿了家里750元钱,和比她小一岁的朋友捷捷(化名)到定海人民路一家手机店买了一部手机。前几天,贺女士才在家看到这部新手机,一问,竟是女儿偷拿家里的钱买的,她气极了:小小年纪,胆子介大。
当天,贺女士拿着手机到了这家店里,要求退货。“这件事,责任最大的是自己,没有管好孩子。但店里的营业员把手机买给像她女儿这样的未成年人,也有很大责任。”贺女士说,她如果就这样买下这部手机,不是纵容她女儿以后犯更大的错误吗?但手机店营业员称,消费者给她钱,她卖给手机,这件事很正常,不同意退。最后,店方只同意让手机在店里寄卖。
记者就此咨询了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林律师称,敏敏买手机的行为其实已经与手机店形成了合同关系,但她的年龄只有11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此之外,他与他人订立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其父母)是否追认。敏敏私自拿着750元钱买手机的行为,超过了她的能力范围。如果相对人不撤销或坚持合同效力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按《民法通则》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敏敏与手机店之间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