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环节继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今年1~6月份,审查逮捕环节共有16件26人被决定不捕,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18人,占不捕案件总数的69.2%,使捕后判拘役、缓刑的可能性减少,提高了逮捕案件的质量,也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据悉,依法不批捕的16件案件,均为交通肇事、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轻微犯罪案件,法定刑均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当事人认罪表现较好。今年6月,温州人梅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后致使车厢内乘客张某摔出倒地,被对向来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张某死亡。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梅某提请逮捕。市检察院在提审梅某时,认为梅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诚恳,且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父母也书面请求不追究责任,符合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的条件,犯罪嫌疑人家属亦能够提供保证金,可取保候审,无逮捕必要,遂作不批捕处理。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在把握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对轻微刑事案件,在综合考虑七大因素后,可以不实行逮捕。七大因素为:主体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的刑罚;情节是否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犯罪后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案件基本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的可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