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2日讯 物业公司收取温州市区“同人花园”300多名业主共计62250元的装修管理服务费,温州市发改委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物业公司不服,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昨天下午,温州市发改委为此举行价格行政处罚听证会,温州市纠风办、市法制办、市房管局、温州市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和媒体代表与会。
今年1月29日,温州市发改委接到市长专线交办单,称市区“同人花园”业主投诉,在已缴纳了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情况下,装修时还被物业管理公司——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费用从150元到300元不等。温州市发改委1月30日进行了调查,发现情况属实,收取这项“服务费”时间为2007年9月到12月,总金额为62250元。
根据温州市发改委和市房管局印发的《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的装修管理属于“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范畴,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在昨天听证会上,友朋四方公司代表辩称,装修管理服务属于物业管理工作的延伸服务,是主营业务之外的特殊服务。物业公司是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10号令的有关规定收费的。
听证会上,温州市发改委和“友朋四方”公司争论的焦点为:“友朋四方”公司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的依据是否合法;规范装修管理收费行为应援引哪些法律、法规、规章;业主缴纳装修管理服务费后所提供的服务实质内容,是否对公共部位使用情况进行查看和鉴定等。
温州市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举行这样的听证会,是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为案件调查人员和被处罚当事人提供直接面对公众社会的陈述申辩平台,体现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据悉,温州市发改委将综合各方意见,对“友朋四方”公司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一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