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我市近日出台了《嘉兴市本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助办法》,市本级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将获得财政经费补助,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设备和设施建设、养老服务条件的改善以及居家养老服务券的发放。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市本级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复同意开办并取得规定资质的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康复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养老服务机构。而居家养老服务则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
据介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财政补助:有所属民政部门同意开办的批复文件;运行一年以上的;每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入住老人和亲属满意率90%以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上墙,管理服务规范;养老服务管理运行工作正常的。
对纳入规划新建并运行一年以上,入住率平均在80%以上,核定床位在30张至100张、101张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按照每床位1000元和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纳入规划改扩建并取得产权的,按照上述标准的40%给予补助。对于纳入规划改扩建且是租赁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0%给予补助。
对经济困难并取得低保、特困残疾人、特困职工证的老年人,给予月均1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低保标准以上20%范围内的老年人,给予月均5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养老服务券”等形式发放。
据了解,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以市为主,资金来源为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市财政一般预算各安排50%。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以区、镇(街道)为主,资金来源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市财政一般预算各补助10%,其余部分由区财政一般预算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安排。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说,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经费,由所属区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和确定的补助金额,直接核拨到相关机构和镇(街道)。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要提供相关依据并检查审核后划拨补助资金。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费,采取发放“养老服务券”的方式,“养老服务券”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区民政局负责发放、收回,同级财政部门凭“养老服务券”划拨补助资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金按一次性核定,分3年平均划拨。市财政局承担的各区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局与市财政局结算。
这名负责人还说,市(区)财政、民政等部门应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享受补助单位和相关人员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效益。对违反规定的,除追缴当年度补助资金外,将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