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雪灾期间,位于嘉善城西某电子厂内的一钢结构棚发生倒塌(晚报1月29日曾作报道)后,电子厂要求厂房业主陈某赔偿损失,而由于该钢结构棚为陈某委托嘉善某灯具厂建造,陈某于是又将灯具厂诉至法院。记者昨天获悉,这起复杂的案件一审结果已经出来了:灯具厂赔付陈某48475元。
今年1月28日下午,嘉善城西某电子厂内一操作车间顶棚因连续雨雪天气发生倒塌。据悉,该厂房是电子厂向陈某租赁的,倒塌后,电子厂已生产的产品等物全部被压,于是要求陈某赔偿损失,并将其诉至法院。为了应付赔偿,陈某又以承建钢结构棚的嘉善某灯具厂未按有关规定施工为由,将灯具厂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灯具厂明知自己无建筑资质而承建厂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负70%的主要责任;陈某擅自在自己承包的集体土地上建造厂房,同时明知灯具厂无建筑资质而让其承建,也有过错,应当负30%的次要责任。所以最终一审判决灯具厂赔付陈某484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