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一场特别的诉讼在南湖区法院开庭,31名被告人站满了整个审判区。他们中,有8人是涉嫌盗窃的“偷车贼”,1人是参与销赃的“介绍人”,而其他22人都是购买了一至两辆赃车的“购赃者”。法院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如此大规模的“购赃者”受审,这在该院尚属首次。
消费决定需求,需求决定生产,这个简单的经济现象反映在该案中,就是因为有了“购赃者”的需求,变成了偷车贼盗窃的“动力”。在这31人的犯罪事实中,有一起最为典型:去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到朱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修车时,提出想购买“便宜”的摩托车。而被告人姚某在接到朱某要车的电话后,立即通知汪某去盗窃。同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汪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窜至平湖市,以撬锁搭线手段窃得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随后,汪某将车交给姚某,姚某再将车交给朱某销赃。而被告人李某明知赃车仍低价购买。
在法院开庭的30多起犯罪事实中,不少盗窃摩托车的行为,都是有人提出希望购买“低价车”的需求后发生。而被告人朱某开设的摩托车维修店,成为这些交易发生的重要据点。更令人惊讶的是,一些被告人在低价购得赃车、自认为得到“实惠”后,还主动帮助盗车者联系“客户”。
“这些被告人,‘购赃者’大多集中在同一个镇上,一人购赃后,当成得了实惠,相互介绍收赃,在一定程度上,让盗窃行为更加猖獗。”在分析该案时相关法官指出。昨天下午,南湖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31名被告分别以盗窃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两罪并罚,被处以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5000元至单处罚金2000元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