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9日市政府发布的《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将廉租住房保障的受益范围,从城市低保家庭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家庭。这意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被纳入廉租住房的“保障伞”。据市房管部门调查显示,符合新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家庭共有4000多户,需要政府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推荐阅读
施浩然今晚亮相水立方
张湘祥跪谢观众就算是告别
林跃母亲下岗父卖房支持儿子
我们离贵族运动还有多远
谭宗亮想证明自己
启南哭了,温州老乡递上纸巾
在资金保障方面,新办法明确了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包括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作为资金保障。据了解,到2011年,市区每年确保落实1.5亿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区今年计划开工建设廉租住房6万平方米、购置260套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采取货币补贴的,由房管部门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的,由房管部门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今后,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可直接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
市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度。
记者叶锡环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