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黑车”行政诉讼第一案上午开庭》后续报道
本报讯 杨火琴“黑车”载客,被嘉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查获后罚款1万元。经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杨火琴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将市运管处告上法院。昨天,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杨火琴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2008年2月28日早上7点,杨火琴的丈夫金卫根驾驶浙F76910五菱面包车载7名乘客从洪合到嘉兴市火车站,7名乘客与金卫根谈妥收费20元。车辆行驶到目的地后,在乘客付钱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由于金卫根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运管人员依法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因车主杨火琴不服处罚,4月22日,秀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当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杨火琴仍然心有不甘,上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市运管处有权对嘉兴市道路客运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运管处所作行政处罚合法。
嘉兴“黑车”行政诉讼第一案上午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