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因不可抗力,如战争、暴乱、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等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及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或由托运人的原因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我市某快递公司《快递递送合同》上的一项格式条款。但是,我市法律界人士却指出,此条款存在明显不公平之处,是有意免除企业自身责任,应属于“霸王条款”。
昨天,市消委召开快递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会议,邀请我市几位资深律师对前期公开征集和调查收集到的多个“霸王条款”进行深入点评,并与经营者、消费者一起寻求破解方式。
这些条款有“霸王”嫌疑
由于没有相关规范约束,缺乏行业组织自律,我市快递行业的“霸王条款”屡见不鲜,导致此类消费投诉调解难、处理难,消费者的权益正受到严重侵害。
“像上面所说的那个条款,首先对不可抗力的外延作了扩大解释,航班延误、坠机、火灾不在不可抗力的范围内,快递公司不能因为这些原因而免责。”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孟廷点评说,解释不可抗力的条款,由快递公司单方面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海斌认为,快递公司要求消费者先签收物品后验货的条款,不仅违反了国家邮政局去年出台的 《快递服务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还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求偿权。
此外,因包装不符合要求、地址不详、错误而造成物品损坏或不能按时送达收件人的,快递公司概不负责;索赔应在物品交寄后30天内,由发件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出具本单收件人联原件及运费支付凭证;到特殊地区的快件,需要客户自行提取;收货人提货时须当面验收货物的件数,事后概不负责……这些在快递行业中司空见惯的条款,经法律界专家们仔细一推敲,也都被列入了“霸王条款”黑名单。
快递经营者也喊“冤”
面对自己精心拟订的格式条款被律师们指为“霸王”,快递行业的经营者们也拿过话筒,道出了心中的委屈。
“就算航班延误、坠机、火灾不在不可抗力的范围内,但也不是由我们快递公司造成的。我们并不是想以此来免责,实在是没办法对因这些原因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等后果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这部分责任的话,我们觉得很冤。”申通快递舟山分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说。
这位经营者还说,随着近几年我市快递服务市场的蓬勃发展,该公司承接的业务量也逐年递增,而由于车辆、人手等条件的限制,无法满足所有消费者的需求。“比如先签收后验货这一条,在我们以往的业务操作中,发现有些消费者验货需要很长时间,所以为了节约送货时间,避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及时收货,才作出这样的规定。”
为破解难题支招
如何让快递条款变得规范,同时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利益?会上,部分律师、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消费者代表纷纷畅谈想法,为破解难题支招。
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主任邵汉军认为,快递公司的经营规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量随时进行调整,在经营规模与业务量匹配的基础上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为降低“不可抗力”等因素带来的经营风险,快递公司可以选择投保,而不是免责。
“为避免签字、验货所带来的矛盾,我觉得快递公司可以用两联签字的办法来解决。”邵汉军说,“送货时,工作人员可分两部分让消费者签收。首先,在货物送达时签个字,等客户验完货后无异议时再签个字。”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则表示,快递公司作为有资质的承运人,应该在收货前先提醒托运人检查所运送的货物是否符合规定。另外,由于我市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许多小岛居民的快递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因此建议快递公司除了在本岛免费送货上门外,还可与其他小岛的客户进行电话约定,在约定时间、运送费用后尽快送货上门。
市消委副主任陈玉龙说:“虽然现行的法律规定与快递业的实际操作还存在不少争议,但既然我国首个快递服务标准已经出台了,企业就必须严格遵守,加强行业自律。只有这样,整个行业规范才能健康有序地建立起来,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才会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