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子,因为一笔16年前的欠款,于6年前被拍卖。日前,洞头县北岙镇居民姚某正式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在六年之后重新“回家”。
据介绍,1992年11月,姚某帮熟人庄某向郭某借款7300元,但是借条却是以姚某的名义打的。由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郭某就一直向姚某催款。而姚某向庄某催款之时,庄某却翻脸不认人,并对姚某恶言相向。无奈之下,姚某于2002年向法院起诉庄某归还所有借款连同利息2万元。最终法院以庄某“外出多年,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执行。同时,郭某一纸诉状将姚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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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先还款,姚某一直在瑞安打工。当获悉她所有的房子被拍卖的意外消息后,她赶回洞头多方申诉,表示已经陆续归还郭某5000元,但申诉一直未果。直到去年9月,洞头检察院开展“检察官进渔村”活动时,姚某的问题得到重视。
据洞头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介绍,检察官多次去姚某家复审调查,并走访了庄某所在村的村委,最终获悉庄某在乐清打工且家中还有房产。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定“庄某外出多年、下落不明”,是根据庄某所在村村委的证明,而这份证明只能证实庄某不在东郊村,而不能证明其无任何财产。同时,根据一审判决书,已经查明庄某地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检察官认为该裁定在认定事实和办案程序上存有不当,并对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要求其纠正执行错误。
2007年底,人民法院已接受并纠正该错误裁定,最终姚某对庄某的债权得到了实现,并于今年拿回了原本就属于自己的房子。(黄莹 林赛君)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