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1个月零几天,在查处过程中要按照2个月共1万元的额度罚款;童工借用他人身份证或者用假身份证欺骗企业,企业也要受罚……以前遇到这些情况,企业往往觉得很冤。昨日,记者从市劳动监察支队了解到,从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对这些都作了明确规定。
1个月零1天按1个半月处罚
今年4月,劳动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七星镇一家箱包企业有使用童工行为,当即对其进行查处,此时这名童工在这家企业工作了1个月零4天。按照2002年国家出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1个月零4天就要按2个月来计算,罚款金额为1万元。
得知要按2个月罚款,老板不愿意了。劳动部门多次对其劝说,并下发处罚通知书,老板拒不配合。本月5日,市劳动监察支队对其进行强制执行。据了解,像这样因为几天时间按1个月执行引发的执行难并不在少数。
根据浙江省的实施办法,从使用之日起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的罚款;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依此规定,8月1日后,1个月零4天的罚款额度应为7500元。
疑似未成年人不得招用
今年年初以来,查处了非法使用童工的案子7件。在这些案例中,大多数都存在着童工隐瞒实际年龄,或者使用假身份证的现象。在查处过程中,不少企业也连声喊冤,认为自己不知道对方是童工。
浙江省实施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登记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疑似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招用。
安排未成年人勤工俭学也属使用童工
市劳动监察支队一负责人告诉记者,浙江省的实施办法在对童工的界定上非常清楚,比如,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的属于使用童工行为;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适合未成年人特点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社会公益劳动的,不属于非法使用童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