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7809万元,同时采取一进一出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骗取公司登记。上周五,南湖区法院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两名负责人宋征晖、葛明珊作出宣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半,并被处罚金共计6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以委托代理买卖国债、约定存款协议、委托理财协议、出具收款收据等形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2002年9月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成立后延续了上述做法。
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以营业部名义与嘉兴市蚕种场、嘉兴市纺织工业原料公司、汤某等27家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理买卖国债协议、约定存款协议、委托理财协议、收款收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存资金,并承诺按期支付高额固定回报。1998年至2005年9月,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共向上述单位和个人非法吸存资金36次,累计金额27809万元。
其中1998年至2003年2月28日,葛明珊先后任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共向13家单位和个人吸存资金31次,合计金额18609万元。宋征晖直接负责向一个人吸存资金1次,计金额200万元;2003年至2005年9月,宋征晖全面负责及任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共向4家单位和个人吸存资金6次,合计金额9200万元。
另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底,宋征晖和葛明珊经商量决定成立平湖博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虚列4人为公司股东。2001年1月4日,宋征晖将1000万元资金虚假分配给上述4名股东作为出资款划入该公司验资账户,同年1月8日验资结束后将上述款项抽回。而在2004年7月至9月,宋征晖利用担任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擅自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合计230.5万元用于个人炒股。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宋征晖和葛明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吸存资金是在完成总部下达的指标任务。而对于非法吸存的钱,两人都表示:“这些都是双赢的。”
一名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目前银根紧缩、资金困难,民间融资行为大大增加的情况下,还是要注意防范非法吸存行为。
听取了判决,宋征晖当即表示会上诉,但记者昨天从有关方面获悉,他尚未呈递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