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网上消费,同样少了大笔钞票,前几日的网银盗窃案刚刚过去,这次又有人的借记卡出了问题。
2003年12月,在杭经商的陈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某支行处办理了一张金穗通宝卡,平时不常用,可去年9月13日,他偶尔去查询时发现卡内存款无故少了2万余元。
去银行核实时发现,这2万多元分别在5月27日到9月12日间,通过网上转账支付的方式,连续111次、以每次小于200元的金额被消费。
陈先生认为,自己根本没用过这笔钱,他把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归还储蓄款本息共计23064.67元。
卡内的钱在互联网上“蒸发”,到底是储户有责?还是银行有责?
储户:
并未授权,却开通了网上银行
自己没消费,也没泄露密码
银行认为只要系统自动确认消费,一定是陈先生自己消费或是委托他人消费,要么把金穗通宝卡密码泄露了,或是密码过于简单而被盗用,因此拒付。
陈先生坚持否定银行列举的各种可能:自己没有消费,也没有委托他人消费,更没有把密码泄露。
陈先生还认为:就算是在网上被他人盗取密码而消费,也是银行的责任。他的网上银行和网上电子支付等业务,是在他没有亲自到场和本人授权下开通的。在与银行签订储蓄卡协议时,并没有说这样就可以开通网上业务了。
银行:
开通电子支付功能有电子协议
被转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银行列出多条辩词。银行还提出: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果本案事实真如陈先生所诉,那么就可能是另有他人盗取了陈先生的银行卡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码并进行犯罪活动。
法院:
没保护好密码是直接原因
存款缺失与储户不谨慎有关
江干法院于昨日作出审理。
经法院调查,电子支付每日交易额较小,银行在网上交易系统的程序设置上比较严格,要求必须输入相关的借记卡号、身份证号和密码,而且还限定了每日输入密码的次数,对每日交易的金额也作出限制。法院据此认为,银行在保护储户存款安全和申请人身份的审查上,已尽到职责和义务。
法院还发现,因为银行限定的每日输入密码次数为一到三次之间,陈先生的金穗借记卡开通电子支付功能时,最多只能输三次密码,密码正确,才能开通支付功能,否则会被锁定。从概率学角度讲,几乎没有一人能在不知道陈先生密码信息的情况下,只用三次,就轻而易举地破解密码。这足以反映,陈先生在保管自己的借记卡卡号和密码、身份证号码时,明显未尽到保密义务,其卡内存款被转走与之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法院采纳了银行的辩词,陈先生在用卡提现取款时没能发现卡内存款缺失,显然未尽到一个储户应尽的合理谨慎注意的义务。
虽然陈先生在申请办理金穗借记卡时,银行并未告知该卡可在互联网上申请开通电子支付卡功能,但这与陈先生存款被转账支付并无因果关系。
最终,陈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不予支持,银行胜诉。
从这个案子上可以看出,在办理相关的网上银行业务时,储户一定要谨慎,最重要的还是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和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此外,平时多多留意自己的账户余额准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