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欧金铨 郭文婷)徐女士花费23万元买下的地下停车位,竟是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徐女士遂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车位款。记者日前获悉,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该车位转让协议无效,依法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车位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徐女士在江北同方杰座小区买了一套房子。2006年5月19日,她向小区开发商宁波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同方杰座地下二层233号车位。双方签订了《同方杰座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车位不办理产权证,该车位的使用年限与小区土地使用年限相同,徐女士一次性付清23万元转让费。
去年11月,徐女士偶然发现,自己买的地下车位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一部分,而房地产公司在转让时从没提到过这个情况。徐女士认为,人防工程属国家所有,不应该随意转让。她多次与房地产公司交涉,要求对方退还车位款。不过,房地产公司表示,他们是人防工程投资开发者,有权管理和取得收益,而且车位只是以租赁形式转让,不涉及产权问题,拒绝徐女士的退赔要求。
今年5月8日,徐女士一纸诉状将宁波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有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战时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平时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但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
法院认定,宁波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徐女士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原告利益,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地产公司返还徐女士车位款2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万元。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