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萍是江苏省盛泽镇人。几天前,1987年出生的她被嘉善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原来,在2004年至2008年间,计萍多次以借打手机为由骗取同学、好朋友等人的手机,并趁受害人不注意之际偷偷携机溜走。她前后在熟人身上偷了10余部手机,涉案金额近2万元。
像计萍这样偷手机的方法,我们在生活中已经听过不少,也对此有了足够的心理抵御能力。为何计萍会多次轻易得手?她最后又是如何落网的?她这样的行为算诈骗还是盗窃?我们这期的“拍案”讲的就是这个故事——
[初拍] 热情的她,逮着机会就偷手机
计萍给人的最初印象,都是热情大方,经常主动与人套近乎,因为她性格豪爽、出手阔绰,所以极具人缘。据所有受害人反映,大家都对这样的她不加防范。
但没人知道,2003年,在计萍还未满18周岁的时候就曾以同样手段非法占有他人手机,而被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计萍当庭表示,要改过自新。但现在看来,计萍还是没能改掉自己的“坏毛病”。
父母离异的计萍,在亲戚开的布店里自食其力。可是干了没几天活,她就开始感觉厌倦。因为布店里的活又累又不自由,懒散惯了的计萍觉得这真不如骗他人手机去卖来钱容易。计萍考虑停当,拍拍屁股就离开了布店。从此,她一发不可收拾。
2004年11月22日中午,计萍在盛泽镇街上闲逛,恰巧碰到初中同学小毛,便亲热地叫住她:“老同学,好久不见了,干什么去?”听说小毛赶着去上班,便说:“我今天没事干,要么到你单位去玩一玩?”说着搭上小毛的摩托车到她上班的车间玩了半天。最后,计萍以要发短信息为由,把小毛的松下X88手机拿走了。小毛一开始没起疑心,晚上下班后她还和计萍去了要德火锅店吃饭。席间,趁小毛上厕所的间隙,计萍拿了手机就偷偷逃跑了……
这样的事情,做得多了,总有“失手”的时候。2007年8月9日,计萍和几个朋友去苏州听一个讲座,之后他们一起到宝带西路一家饭店吃饭。其间,计萍借口手机没电了,向在座一个叫吴燕的朋友“借”了她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然后假装打电话,趁吴燕上厕所还没回来,计萍偷偷走掉了。8天后,计萍被吴燕的朋友扭送进盛泽派出所。之后,她被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计萍竟又先后在盛泽、嘉善等地故伎重施,屡屡盗窃他人手机。
[二拍] 被骗女老板不甘心,施计抓住了她
除了司法机关的处罚,计萍受骗的朋友也在逼她还钱。2008年1月初,被逼无奈的计萍想到了要骗嘉善县魏塘镇某服装店老板侯女士的手机卖掉还钱。
当即,计萍打电话给侯女士,说要还在她店里买衣服欠下的2000元钱。侯女士说自己在家里,计萍便乘出租车来到她家里。下车的时候,她手中捏了一张100元面额的钞票上了楼,对侯女士说:“我没零钱付车费,出租车司机在楼下等着呢。”好心的侯女士给了她10元钱让她快去付车费。于是,计萍边打电话边下楼,可没走几步,又折回来对侯女士说:“我的手机没电了,能不能借你的手机打一下电话。”
侯女士不疑有诈,很放心地将手机递给了计萍。计萍接过手机,马上来到一家手机店将它卖掉,赶快还了债务。而侯女士在家左等右等不见计萍上来,下楼一看,哪有计萍的影子。她赶紧拨打自己的手机,一开始电话是通的,就是没人接,再打第二遍,手机就关机了。打计萍手机,也没人接,她越想越不对劲,于是报警。
不久后,计萍又以“还钱”为由,将她在嘉善做化妆品生意时认识的安徽籍女子姚瑶骗至嘉善县魏塘镇某茶楼,再次以自己手机没电为由,提出要借用姚瑶的手机。见姚瑶起了疑心,计萍便将自己的一只假戒指和一部仿冒诺基亚N73手机押在姚瑶处,此举彻底打消了姚瑶的疑心,她将自己的诺基亚3230手机借给了计萍。计萍接过电话假装起身到包厢外打电话,看姚瑶没跟出来,她趁机偷偷溜走了。
就在计萍屡屡得手逍遥法外的时候,被骗的侯女士越想越不甘心,她开始不断地打电话给计萍。一开始,计萍不理不睬。功夫不负有心人,有一天,被“骚扰”得极不耐烦的计萍终于接听电话了。侯女士假意问:“你上次是不是遇到困难了,如果真是这样,我也不怪你。”计萍表示会还她手机和钱的。
2008年1月31日,两人又通了电话。在电话中,侯女士不动声色地跟计萍寒暄了几句,然后约计萍两天以后到嘉善某咖啡厅喝茶。挂了电话,侯女士和姐姐商量,等计萍到了咖啡厅就报警抓住她。两姐妹怕计萍起疑心,在当天故意提前到了咖啡厅,并分开坐在两个座位上。等了10分钟左右,计萍果然进来了,大大咧咧地一屁股坐到侯女士对面就聊起了天。坐在一边的侯女士姐姐趁机报了警,一会儿警察赶到,把计萍抓获。
见到警察,计萍一下子明白了,她觉得自己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勃然大怒的她责问侯女士:“你真不讲义气,春节马上到了,我好意来还你钱,你却报警把我关进去!”侯女士也理直气壮:“你上次不是也说要还我钱吗,结果呢,你却骗走我一部手机,叫我怎么敢相信你?”
[三拍] 骗人手机的她,为何被判盗窃罪
老话说:“多行不义必自毙。”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的计萍最终接受了法律的制裁。但有读者会说,像计萍骗取他人手机的手段,我们生活中都叫他们“骗子”,认为他们实施的是诈骗行为,为啥不判她诈骗罪,而是以盗窃罪定罪呢?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解释说,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而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是自愿将财物交由行为人处分,而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并没有将财物交由行为人处分的意思表示。
在计萍一案中,计萍是以欺骗手段为掩护或制造假象,目的在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受害人在将手机借给计萍时,并没有将手机转移给其占有的意思表示,此时手机虽在计萍手中但还处于受害人控制之下,计萍后来占有、控制手机采取的是趁受害人不注意当场秘密携机逃离的方法,所以更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最后,嘉善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以盗窃罪判处计萍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