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06年10月5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改变了陈殿军的一生。昨天,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殿军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
昨天的法庭上,法官称:陈殿军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被害人及其所骑自行车已经倒地,在这种情况下,陈殿军停车查看,在未看到或不能确认被害人处于安全的情况下,明知此时其驾车逃离可能会发生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危害后果,但他仍采取启动车辆逃离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这样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过,法院也认为陈殿军的行为是间接故意杀人,且他对民事部分已尽力作出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在昨天的整个审判过程中,陈殿军一直低着头,神情凝重。在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他一直反复承认事发时自己实在太糊涂了。“自己犯下的错,总得自己去承担,我真的不是故意的,现在很难过,破坏了人家的家庭,自己家人也受苦。”陈殿军眼眶湿润,两个手掌按在脸上,不愿再多说。
记者注意到,陈殿军的二哥昨天特意赶来现场。宣判结束后,他绕到陈殿军身边,拍着他的肩膀,语重心长地对他说:“5年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好好改造,我们等着你出来。”陈殿军没有说话,只是一个劲点头。
案件回放
2006年10月5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陈殿军无证驾驶一辆未经检验的农用运输车,沿新丰镇新禾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新丰中学门口路段时,他发现一名女子(即被害人朱某)骑自行车靠近中心线在前方正向骑行,陈殿军打算从自行车右侧超车,然而,在超车过程中,他所驾驶车辆的车前灯部位与女子发生刮擦,造成自行车倒地,女子倒于农用运输车左后轮前侧。陈殿军停下了车,但人没有下车。这时,他看到有人向他冲过来。在还没查明倒地女子所处位置的情况下,他立即驾车逃离现场,结果,车辆左后轮碾压过被害人胸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