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5日讯
发生车祸后,肇事司机所在单位与保险公司打起了官司,焦点在于司机是否肇事逃逸,因为这涉及到保险公司是否要兑付20万元的赔偿金。
去年5月23日晚8时,杭州三江石材站驾驶员王维存,在行驶途中因光线不好碾压了躺在路上的何某。不知情的王维存随即离开现场。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王维存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判赔3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三江石材站向阳光财险浙江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但阳光财险以王维存肇事后逃逸为由拒赔。
在法庭上,阳光财险方面辩解说,驾驶员不可能不知道撞了人,离开现场就涉嫌逃逸,而且驾驶员对当时交警认定有逃逸行为没有异议。根据规定,司机有逃逸行为可不予赔付,他们已将拒赔通知书发给了三江石材站。
三江石材站则提出,王维存虽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先前受理的法院未认定王维存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所以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为由拒赔。
江干区法院昨日一审判决,三江石材站和阳光财险的保险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王维存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阳光财险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维存是否有逃逸行为,应以此前审理该交通肇事案法院所作的认定为依据,阳光财险以此为由拒绝赔偿保险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王维存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阳光财险可以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免赔15%,因此要支付给三江石材站17万元。